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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组部近日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
发布日期:2014-10-17浏览次数:字号:[ ]

北语处级以上离退休同志:

  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,近日,中组部下发了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14〕11号,2014625日),进一步从严规范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,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。按照要求,总局将对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。

  现将中组发〔2014〕11号文件中有关内容摘录如下:

  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(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)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。确因工作需要,本人又无其他兼职,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,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;任期届满拟连任的,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,兼职不超过两届;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。

 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,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,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。

 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,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、经验指导、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,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。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、车辆、资金等;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;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、摊派、强制服务、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。

 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,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,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,要从严控制,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。

 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、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,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(党组)。对领取报酬,或履行职责不当的,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。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,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(离)休领导干部,国有企事业单位退(离)休领导人员,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。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,符合规定的,须在中组发〔2014〕11号文件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;不符合规定的,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。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,应对兼职任期、年龄、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。

  请有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退(离)休领导干部,按照中组发〔2014〕11号文件规定到离退休办公室登记。

  离退休工作处联系电话:82303112 82303113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离退休工作处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731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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