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退休工作处
  加入收藏 | 联系我们 | 设为首页  
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党建工作 关工委 霜叶园地 北语社区 文化生活 银龄风采 服务之窗
 
办事程序
社区居委会组织
管理规定
办事程序
宣传
 
首页 >> 北语社区 >> 办事程序 >> 正文
办事程序  
【人口计生】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程序
发布日期:2021-04-25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业务名称:

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程序


办理条件:

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
(1)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;

(2)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

(3)女方年满49周岁;

(4)合法生育(或收养)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(或收养)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;

(5)已领取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

(6)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(含三级) ,且持有第二代《残疾人证》 。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,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,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。

 

办理流程:

(1)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;

(2)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(3)结婚证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;

(4)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

(5)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;

(6)其独生子女持有《残疾人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
(7)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,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(母)子(女)关系的户口本,现已分户或变更户口本的,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;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,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《收养登记证》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(母)子(女)关系的户口本;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,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;

(8)一方丧偶的,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。


联系单位:

北语社区居委会三号房间


联系人:

路瑞萍


联系电话:

82303499




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
 

版权所有© 2012 北京语言大学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 邮政编码:100083
网站建设:信息化办公室 | 内容维护:离退休工作处

您是第   位访问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