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务名称:
办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程序
办理条件:
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(1)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;
(2)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
(3)女方年满49周岁;
(4)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
(5)已领取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
(6)现无存活子女;
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,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.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。
办理流程:
(1)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;
(2)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3)结婚证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;
(4)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
(5)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;
(6)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(或户口本上死亡户口注销章);生育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,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或医院材料;
(7)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,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(母)子(女)关系的户口本,现已分户或变更户口本的,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;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,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《收养登记证》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(母)子(女)关系的户口本;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,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;
(8)一方丧偶的,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。
联系单位:
北语社区居委会三号房间
联系人:
路瑞萍
联系电话:
8230349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