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自2009年10月1日试行以来,至今已经历了四个报销年度。四年来,我校教职工参加互助金人员凡符合《管理办法》规定者都得到了资助,达到了互助金奉献爱心、扶危济困、互助互济的目的,受到了教职工的好评。
为了进一步体现爱心互助金奉献爱心、互助互济的宗旨,使互助金更好地发挥作用,2015年1月9日学校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,对《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(2011年修订版)》做出修改。内容如下:
《管理办法》第四部分互助金的使用中第二十三条第(三)款:“教职工享受互助金资助在一次以上的,其资助比例以第一次享受比例为100%,自第二次起每次递减20%(即第二次只享受80%,第三次只享受60%,第四次只享受40%,第五次只享受20%)。享受资助五次以后不再享受互助金资助。”现改为“教职工享受互助金资助在一次以上的,其资助比例以第一次享受比例为100%,自第二次起每次递减20%(即第二次只享受80%,第三次只享受60%,第四次只享受40%,第五次只享受20%)享受资助五次以后仍需资助者,可继续享受最低标准20%。
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1月起试行。
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
2015年1月9日